温州森马协和学校章程
2022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确保办学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中文名称是“温州森马协和学校”,英文校名为“Wenzhou Semir United School”。
第三条 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森马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3 亿元人民币,其中 2.7亿元用于学校基本建设并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举办捐赠仪式,无偿把学校捐赠给瓯海区人民政府,由瓯海区人民政府将学校租赁给上海浦东新区协和教育中心办学;上海浦东新区协和教育中心出资600万作为开办资金。森马集团有限公司同时投入 3000 万元设立“森马教育基金”。
第五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单位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 本单位的宗旨:本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瓯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温州市教育局,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瓯海区娄桥街道吹台中路88号。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上海浦东新区协和教育中心。
第十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6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出资;
(二)委派、指定理事长;
(三)委派代表作为本单位理事、监事;
(四)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本单位举办者变更的,应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且需签订变更协议,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本单位举办者变更不得涉及本单位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本单位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从小学到高中民办全日制普通学校,附设幼儿园。具体为:普通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幼儿教育。
第十三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主要在温州开展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制定议事程序和规则。
本单位设“战略决策委员会”,其成员为5人,由理事长、校长、教职工代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理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委员会行使如下职责:
(一)对本单位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确保党和国家的教学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三)对影响本单位稳定发展的重大事项及涉及法人财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支持举办者、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及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五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人。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森马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协和教育中心、上海新纪元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报告工作。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由举办者和推选方按照名额比例委派或推选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的来源、名额:
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委派5人。陈伟志担任理事长,陈雨洁、陈豆豆担任理事;温州森马协和学校2名理事,为校长黄海、人力资源处主任高益仁;
森马集团有限公司1名,森马集团有限公司理事长邱光和担任名誉理事长;
瓯海区教育局1名,由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指派李玉宇担任独立理事,具体负责对国有资产使用的监督。
第十七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委派和推选方推选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者委派、推选方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四)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五)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六)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有积极参与本单位工作的意愿,确保充足的工作时间;
(六)认同本单位的宗旨、发展方向、机构文化,有公益精神;
(七)非国家现职工作人员;
(八)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尽心尽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三)审议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四)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五)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
(八)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依法核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编制定额;
(十一)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且理事长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二)变更开办资金;
(三)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四)变更举办者;
(五)制定发展规划;
(六)审核预算、决算;
(七)聘任、解聘校长;
(八)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举办者指定。名誉理事长1名,由森马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派特定理事会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专职。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校长、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理事长、校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校长。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其成员为5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监事任期为3年,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校长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根据《温州森马协和学校合作办学补充协议》,由上海新纪元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王琦担任监事长,瓯海区教育局副局长邹金伟、森马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黄剑忠、温州森马协和学校党支部书记刘燕、上海浦东新区协和教育中心财务部总监夏晓薇担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监督理事会、校长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四)发现问题时,有权对理事会、校长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社会各界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由举办者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
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从事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和与本单位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时如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在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将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在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根据本单位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四)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七)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织人员一般应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织应提交清算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二)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本单位债务;
(四)开展终结审计;
(五)处理剩余财产;
(六)撰写清算报告;
(七)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
第五十四条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4月28日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温州森马协和学校
二0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